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遵循“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我院各本科专业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规定,我院成人高等教育以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由我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标准执行《宝鸡文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二章学位评定组织机构
第五条根据国家学位条例规定,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人组成,成员从院学术委员会和教授职称人员中遴选,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由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查通过系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成员名单;
2、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3、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中出现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七条各系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由5-7人组成,系主任任组长。系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负责逐个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报请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第三章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八条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毕业生,均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九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比较系统地掌握了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2、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含2.0)以上;
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创作),教育实习(毕业实习)及其它实践环节合格。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的言行者;
2. 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者;
3. 学习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4. 学生毕业时做结业处理,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
5. 课程学习和学术水平未达到本条例第九条第1、2、4款要求者;
6. 结业生离校后按有关规定换发毕业证书者;
7. 重修所得学分累计达25学分以上(含25学分)者;
8. 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学生有第十条第3款规定情形,但经考察有明显进步表现,即能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所修各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或毕业前最终成绩排名在该专业前15%者,由本人提出学士学位申请,经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票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
第四章审批程序及其他
第十三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结合本科教学计划安排进行,应于每届毕业生毕业前,由各系按照学士学位的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系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填写《宝鸡文理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要逐人审核学士学位申请表所填的内容,并根据学生本人实际,初步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原因,并填写《宝鸡文理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将此表和《宝鸡文理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上报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向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经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并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毕业前到系办公室亲自领取本人学士学位证书并签字。系办公室应在学生领证签字后,将此表交学院综合档案室存档。
第十六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后,若发现有错授或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应予复议并报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取消其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自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十八条因各种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或遗失学士学位证书的本科毕业生,学院不再补授和补办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的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准予毕业,且达到以下学术水平,授予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
1、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1、2、4款的规定;
2、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
3、初步掌握汉语,能听懂用汉语讲授的课程、阅读专业汉语资料、用汉语进行写作。
第二十条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能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2、散布或参与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等不友好言论或活动;
3、严重违反学校的校纪、校规。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按照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对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进行逐个审核,对审核合格者,向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2、经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有关程序评定通过后,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颁发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从2002级本科生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