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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办法
2023-07-05 15:59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学校管理工作的积极性,资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实行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简称“三助”,下同)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

1.“三助”岗位的设置遵循“按需设岗、按岗聘用、适度酬劳、定期考核”的原则。

2.助研岗位由当年承担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生导师设立;助教岗位由当年承担厅级以上教学质量项目的研究生导师设立;助管岗位由学校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设立,原则上一个科级岗位设立一个助管岗位。

3.“三助”岗位面向非定向研究生设立,个人档案未转入学校的研究生不能申请“三助”岗位。

4.“三助”岗位实行年度聘任,每月进行考核,连续两个月考核不合格者由设岗单位予以解聘。

5.原则上助管岗位由一年级研究生申请,助教岗位由教育硕士申请,助研岗位由二、三年级研究生申请。

6.专业硕士在实习期间不能申请“三助”岗位。

二、组织管理

1.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等任成员。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研究生“三助”的政策、规则和方案,协调和解决实施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主要职责是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按政策和规则具体负责“三助”的管理工作。

2.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小组由书记、院长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主管研究生的副院长、导师代表等任成员。党总支负责本学院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设立、组织、考核等相关工作。

3.设岗单位负责面试、聘用、教育管理及考核等相关工作。

三、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2.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

3.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胜任研究生“三助”工作。

四、岗位职责及聘任原则

1.“助教”岗位,协助本学科导师承担辅助教学相关工作,主要包括课程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指导实验、协助导师完成教学质量项目等工作。

2.“助研”岗位,参与本学科导师主持的科研项目或相关的学术研究工作。

3.“助管”岗位,承担学校行政职能部门或学院相关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办公室助理、实验室助理、兼职辅导员等。

4.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优先上岗。

5.助教、助管岗位受聘研究生不能影响正常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学位论文等学业活动。

6.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申请和兼任两个以上“三助”岗位。

五、聘任程序

(一)助研和助教岗位

符合设岗条件的导师根据项目工作需要确定助研或助教岗位。导师确定岗位人选后,填写《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申请表》并由所在学院奖助工作小组审核,由党总支汇总后送交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二)助管岗位

1.拟聘用助管岗位的单位于每学年末向研究生工作部提出申请,并填写《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申请表》,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全校信息后于第二学年初公布拟聘任岗位及人数。

2.申请聘任助管岗位的研究生应于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兼任“三助”岗位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审核后,报送设岗单位。

3.经设岗单位考核通过者,设岗单位与研究生签订聘任协议,协议要表明任务、要求、工作时间、聘期及待遇等内容。

4.设岗单位在签订聘任协议后一周内将《聘任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汇总表》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六、岗位酬劳

1.助研岗位原则上由设岗导师从其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岗位酬劳,每生500元/月,每年以10个月计发。根据我校研究生导师科研项目实际情况,导师从科研项目支付金额200元/月,学校配套金额300元/月。

2.凡聘任为助教岗位和助管岗位者每生500元/月,每年以10个月计发,经费由学校统一支付。

七、岗位考核与酬劳发放

1.研究生在兼任“三助”岗位工作期间,必须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学校在教学、科研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服从聘任单位的管理。

2.“三助”岗位实行月度考核制。上岗研究生每月末应认真填写《研究生兼任“三助”岗位工作考核表》,聘任单位要对其进行考核,并签署考核意见,考核结果作为酬金发放和是否继续聘用的依据。

3.研究生“三助”岗位补贴每月发放一次,由研究生工作部根据考核结果审核造表并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将岗位酬劳发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4.若导师连续两个月未从科研项目支付助研岗位酬劳,学校将收回其助研岗位,并停发岗位酬劳。

八、工作时间

1.助教岗位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8个学时。

2.助管岗位工作时间由聘任单位按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个小时。

3.助研岗位以导师科研工作实际需要机动安排,但应给研究生充足的学习和学位论文撰写时间。

九、其他

1.聘任为“三助”岗位的研究生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由聘用单位或个人提出意见,经研究生工作部审定,予以解聘。解聘有异议者,可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议。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2016、2017级研究生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

3.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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