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研究生奋发向上,不断培养研究生创新意识,提升研究生创新能力,促进研究生全面成长成才,推动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册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对在学习、科研、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章 评奖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立研究生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研究生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研工部、学研处、学生处、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负责全校研究生各类奖励的审定,并指导、监督各学院评奖评优工作。研究生评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评奖的组织和资格审查等相关工作。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评奖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励评审工作,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学院相关领导、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等任成员。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研究生综合奖励设两类:一是荣誉类:主要包括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等荣誉称号;二是专项类:主要包括优秀学位论文奖、考取博士奖、高水平论文奖、创新创业奖、教学技能奖、发明专利奖、社会实践奖、文体活动奖等专项奖励。
第六条研究生综合奖励均由学校发文确认,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四章 评选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七条评选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爱国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在学习、科研、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
第八条优秀研究生
1.在思想政治、品德修养、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
2.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以研究生一年级综合成绩为准;
3.科研成果突出。在本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其中理工科要求为核心期刊;
4.两年制的研究生在二年级时评选,三年制的在二、三年级进行评选;
5. 评选比例不超过在校研究生总数的3%。
第九条优秀研究生干部
1.在思想政治、品德修养、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
2.在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党团支部中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工作勤奋努力,受到老师和同学认可;
3.学习成绩优良,科研成果比较突出;
4. 评选比例不超过在校研究生总数的2%。
第十条优秀毕业研究生
1.在思想政治、品德修养、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
2.学习成绩优秀,科研成果突出;
3.对响应国家号召自愿赴西藏、新疆等边远地区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
4.学位论文盲审获得良好等次及以上;
5.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毕业研究生总数的5%。
第十一条优秀学位论文奖评选
1.选题有重要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在理论上或方法上有创新,并取得重要成果或具有重要应用价值;
2.研究成果水平较高,部分内容已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3.学位论文盲审均为优秀等次;
4.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毕业研究生总数的5%。
第十二条考取博士奖
毕业当年考取博士研究生奖励2000元。同时,对于其导师奖励1000元。
第十三条高水平论文奖
1.在《Science》或《Nature》杂志上发表论文,奖励50000元。
2.发表论文进入ESI论文总被引频次1%,奖励10000元。
3.在SCI(1区)、SSCI、A&HCI、权威期刊发表论文,奖励5000元。
4.在SCI(2区)、SCI(3区)发表论文,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
5.在SCI(4区)、EI源期刊、CSSCI核心版发表论文,奖励1000元。
6.在EI会议、ISTP、ISSHP、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奖励300元。
7.权威期刊、核心期刊的认定标准以学校最近文件规定为准。其他被数据库收录以收录证明为准。
第十四条创新创业奖
1.在国家部委举办的国家级创新创业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2.在省级创新创业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600元。
3.在厅级创新创业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0元,500元,300元。
4.在创新创业比赛中获得金银铜奖,按一、二、三等奖对待。如设特等奖,在一等奖的基础上增加500元。
5.对于研究生参与各级各类政府举办的科研类比赛获奖的,由研究生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参照上述奖励标准讨论决定后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教学技能奖
1.研究生获得全国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国家级学会主办的教学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
2.研究生获得省政府主办的教学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0元,500元,300元。
3.研究生获得省级学会主办的教学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600元,400元,200元。
4.研究生获得学校主办的教学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十六条发明专利奖
研究生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300元。
第十七条社会实践奖
研究生在社会实践、公益活动、志愿活动中表现优异,获得政府发文表彰,学校按照国家级2000元、省级1000元、市厅级6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文体活动奖
1.在国家级音乐、美术、体育等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2.在省部级音乐、美术、体育等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
3.在市厅级音乐、美术、体育等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600元、400元、200元。
4.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的认定参考学校教学、科研奖励文件最新版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5.参加各类专业学会举办的比赛获奖,国家级学会按照省部级、省级学会按照市厅级给予奖励。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九条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工作安排发布年度奖励通知,毕业生相关奖励一般在每年6月份进行,其他奖励在每年10月份进行;
(二)研究生填写相关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三)导师推荐,填写推荐理由及推荐意见;
(四)学院评奖工作小组组织初评,初评结果须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研究生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初评结果,评审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学校发文公布获奖结果,颁发证书并发放奖金。
第六章 评选规则
第二十条各类奖项每学年评选一次,严格按照评选标准进行评审。荣誉类奖励不能重复,荣誉类和专项类可以交叉评选,但同一成果只能申报一项奖励。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参评奖励的各类成果,要求研究生为第一作者,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宝鸡文理学院,其他情况不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若研究生团队参加集体项目获奖时,获奖名称为团队时按照同等奖励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奖励级别的认定标准以文件或证书为依据,同时参考学校最新相关文件规定。
第二十四条优秀学位论文奖、创新创业奖、教学技能奖等奖项指导教师的奖励标准按照《宝鸡文理学院教学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稿)》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各类奖项:
1.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并受到纪律处分者。
2.研究生课程阶段,评审年度内出现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学位论文送审有1名专家评审不过者。
4.答辩未通过者。
5.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能参加各类奖励。
第二十六条在各奖项的评选中,凡有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本学年及下一学年评奖资格;如已获奖的,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及奖金。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对各奖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提出书面意见,学院评奖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提请裁决,最终以研究生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如研究生获得本办法未涉及的各类奖励及荣誉,由研究生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参考本办法相近条款进行决定,最终结果以研究生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为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