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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5-12-21 17:06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保障建设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促进我院重点学科、科研平台建设持续发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和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经费类别

第二条省级重点学科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基金;

第四条硕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学科(含硕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授权学科、支撑学科)建设经费;

第五条院级重点学科、研究所运行经费。

三、经费的来源

第六条上级部门资助经费,学院配套经费;

第七条学院划拨的重点学科建设费、科研机构平台运行费;

第八条开展科技服务、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社会资助等渠道筹集的经费,作为建设经费的补充。

四、经费使用原则

第九条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分类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单独建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条上级部门资助的经费及学院配套经费,必须严格依据各级主管部门关于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凡用建设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软件属国有资产,按学院物资采购的有关规定采购,以实物办理出入库手续并转为学院固定资产,原则上仪器、设备及软件归各科研平台统一管理,用于开展科学研究,研究人员可优先使用,但不能据为私有。

五、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省级重点学科专项资金及硕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

1、学科队伍建设: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和学科、学术带头人及青年学术骨干培养所需的聘用、进修和培养经费;

2、科学研究:学科组成员或本学科研究领域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的经费,主要用于高层次科研项目获批、标志性成果产出(出版高水平专著或在权威、重要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和获得高层次科研成果奖励;

3、学术交流:主要用于学科点开展的学术报告等交流活动,学科成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访学和学科资助举办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等;

4、学科条件建设:主要用于购置新建适合研究生教育专业实验仪器设备和拟重点突破的研究领域的科学研究所必需,并能提升实验室、图书资料、情报信息网络建设整体水平的部分硬件设施和资料及信息技术。

第十三条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基金使用范围:

1、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是省教育厅下达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实验室日常运行、设备维修、对外开放、学术会议与交流、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实验室总结和年报编辑印刷工作。

2、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基金是教育厅下达的省级重点基地管理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日常运行、对外开放、学术会议与交流、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日常设备、网站建设维护、基地总结和年报编辑印刷。

第十四条院级重点学科、研究所运行经费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开展学术活动、学术交流、资料信息平台建设。

第十五条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旅游;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以及其它与学科建设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六、经费的审批与管理

第十六条学科建设经费由科技处统一管理,由财务处单独建帐,实行学科负责人、重点实验室主任、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研究所所长负责制,科技处、财务处和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应履行指导、监督和服务职责,对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与审计,年终对照计划检查,并对经费使用效益作出评估。对经费使用不当、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难以达到预期工作目标的,学院有权对经费缓拨、减拨、直到停止使用,并责成有关责任人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省级重点学科专项资金、硕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学科建设经费由学科负责人按照经费使用范围制定经费年度使用计划,报科技处并经院领导审核后执行。

第十八条省级重点学科专项资金、硕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学科建设经费的借款和报帐(除学术会议经费)一次性使用经费在2000元以下由学科负责人审批,2000-3000元以上由学科负责人签字,科技处审批,3000-10000由学科负责人签字,经科技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财务处依据规定办理;一次性使用经费在10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须报送经费使用计划,经科技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按相应的经费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省级重点实验室、重点社科基地主任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教育厅立项计划书下达的和本办法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预算支付;主任基金的借款和报帐(除学术会议经费)一次性使用经费在2000元以下由实验室主任、基地主任审批,2000-3000元由实验室主任、基地主任签字,科技处审批,3000元以上由实验室主任、基地主任签字,经科技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财务处依据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院级重点学科、研究所运行经费,一次性使用在1000元以下由学科、研究所负责人审批,1000-3000元由学科或研究所负责人签字,科技处审核,3000元以上由学科、研究所负责人签字,经科技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财务处依据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学科建设经费凡举办学术会议或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须由负责人提前申请会议报告及经费预算,小型会议(预算金额在2000元以下)由学科负责人签字审批;中型会议(预算金额在2000元至3000元)会议内容及经费预算经学科负责人同意并申报后,由科技处批准;大型会议(预算金额在3000元以上)会议内容、举办形式和经费预算经科技处研究同意,报主管院长审批后,于财务处借款,凭真实有效票据,经科技处审核后,由财务处核销。

第二十二条凡用学科建设经费购买低值易耗品材料原则上允许自购,一次购买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学科负责人审批;一次购买金额在2000至3000元的仪器设备,由学科负责人签字,科技处审批;一次性购买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由学科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购买5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除按上述程序办理外,同时还须提交论证报告;凡用学科建设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按学院物资采购的有关规定采购,以实物办理出入库手续并转为学院固定资产后,方可报帐。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凡学院相关经费管理文件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依据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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