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确保研究生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以下简称学研处)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组织,并负责对研究生教学的评估、检查工作。各院系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具体教学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课程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课程分学位课和选修课两类。学位课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第一外国语、学科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选修课包括第二外国语、计算机应用和与研究方向有关的课程。
第四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由哲学系负责安排。研究生必须通过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考试,未通过考试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条研究生应掌握一门外国语,有条件者应修第二外国语。凡已通过国家组织的英语六级考试者,经指导教师和所在院系同意报学研处批准,可以申请免修第一外国语,但须参加第一外国语课程学习的期末考试。
第六条研究生课程要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规定开设,一般不得变动。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应提前一学期报学研处审批。
第七条凡增开研究生培养方案以外的新课程,应办理审批手续,由院系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课程名称、教学目的和意义、教学大纲、开课的教师及开课条件。
第八条各院系应按照课程的要求,遴选能够胜任本课程的教师担任教学工作。任课教师由导师组与院系协商,专业学位课要求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师资不足的学科其选修课经学研处同意可由教学经验丰富的讲师担任。研究生导师不得拒绝讲授研究生的专业课。
第九条为研究生开设的各门课程,应制订教学计划。学位课必须要有教学大纲,以符合培养方案的要求。
第十条研究生课程的设置及任课教师的聘用,应根据各专业制定的专业研究方向和教学计划的要求,由院系会同各专业导师组在授课前一学期确定。
第十一条各专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依下述规定聘请校外专家担任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
(一)提前一个学期由院系提出申请,报学研处审批;如系外籍教师,同时报外事办审批;
(二)所聘任课教师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的学术水平,或相应的技术职称职务。专硕兼职导师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但必须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授课能力。
第十二条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严格按照培养计划参加有关课程的学习,并按教学计划参加教学活动,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按时参加课程考试。旷课按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网上选课制度,网上选课根据学校具体规定办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和第二外国语必须进行考试;选修课可采取考试或考查。研究生课程的考试,可采取课堂开卷、课堂闭卷、课程论文、口试加笔试等不同的形式;研究生课程的考查,是根据平时听课、完成作业、课堂讨论、调研报告、社会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的成绩。研究生完成课程论文、作业等考核时,严禁抄袭。
第十五条研究生的公共学位课,以及部分研究生学位课的命题工作,应实行教考分离,成立专门的命题小组,或逐步建立课程试题库。所有任课教师和命题人员都应该严格遵守试题保密的有关规定,不许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试题应有适当难度和份量,研究生的课堂考试时间一般不超过120分钟,不得任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十六条学研处安排全校研究生公共课考试并组织监考,院系安排专业课程考试并组织监考。考试安排一律于考前一个月在网上公布,不得任意变动,确需调整者,要及时做好通知研究生的工作。每个考场至少要有两名监考人员,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课程考试的各项规定。学研处与各院系组织巡考,一旦发现违纪,即严肃处理。
第四章 成绩管理
第十七条研究生课程成绩评定,笔试应采用百分制,若个别课程不宜采用百分制,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75-89分)、合格(60-75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在成绩统计时分别按90、80、70、60计算(不及格成绩不作统计)。“免修”成绩在统计时按75分计算。
第十八条阅卷教师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判研究生的课程成绩,保证研究生课程成绩的含金量,拉开实际上存在的好中差学生之间的成绩差距,特别是对研究生的公共课和较多修读人数的专业课,应保持成绩的正态分布。研究生课程总成绩的评定,既可以最后的考试成绩为依据,也可以综合平时的测验或作业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加以评定,但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总成绩30%。
第十九条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两周内完成试卷的评分工作,并在网上完成登分。一个月内未递交成绩者,视作教学事故处理。网上登分并核对后,任课教师打印成绩单,本人签名后送交院系研究生秘书处,公共课考试成绩送交学研处。修改研究生成绩,应在递交成绩后两个月内完成,逾期一律不予修改。成绩修改应由任课教师本人持试卷和修改说明,到院系或学研处修改。
第二十条研究生选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或登记“缺考”,研究生可选择重修,也可以不参加重修,只要调整并完成个人学习计划,准予毕业和申请答辩,但不及格成绩或缺考记录将保存至个人成绩档案中。研究生学位课考试成绩不合格或登记“缺考”者必须参加重修,否则不能毕业。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课程考试的试题、试卷(包括口试记录、考核论文等)均由该课程教学所在院系负责保存。如无特殊情况,试卷可在研究生毕业两年后销毁。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成绩由各院系具体管理。院系研究生秘书在研究生修完个人学习计划确定的所有课程、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应综合该研究生所修课程的考试成绩,打印《研究生课程成绩单》,经主管院长、系主任审核,加盖院系公章后,送交学研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各院系提供研究生因就业、考试等原因需要的个人成绩单,加盖院系公章后有效。毕业研究生的成绩证明由学研处提供,加盖学研处成绩专用章后有效。研究生的出国成绩证明由学研处审核、制作,加盖公章后有效。研究生的各类成绩证明应如实反映在学期间的学习状况,不得任意改动。
第五章 免修、重修及缓考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对某些课程若有较好的基础,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应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免修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导师和任课老师同意并报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后,方可准予免修;在该课程结束时,必须与学习该课程的研究生一起参加考核。
第二十五条若研究生成绩不合格或登记“缺考”,学校不单独组织补考,研究生可申请重修,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要求与一起上课的研究生相同。每门课程一般只重修一次,重修后的合格成绩覆盖该研究生原来的不合格成绩或“缺考”记录。若该门课程因故停开,经学研处同意,研究生可在导师指导下选修相近课程并参加考试。若研究生已取得合格成绩则不予重修。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书面请假,经各院系及任课教师同意并报学研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申请缓考的研究生,其成绩暂登记为“缺考”,学校不单独组织补考,只需在以后学期网上选课时申请重修,并参加考试即可。若该门课程因故停开,经学研处同意,研究生可在导师指导下选修相近课程并参加考试。
第六章社会实践
第二十七条社会实践是保证研究生培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研究生具有严肃的工作态度、较好的科研能力和严谨的学风的重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社会实践由各专业导师组负责安排,在导师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九条社会实践包括教学实习、社会调查、野外考察研发实务工作锻炼等。研究生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应记入有关学籍档案。
第三十条研究生根据学科研究和撰写论文的需要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时间计入社会实践时间。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应明确规定和鼓励研究生利用假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十一条学术型研究生社会实践应在第二学年内完成,专业学位研究生社会实践应与专业实习相结合进行。
第七章学位(毕业)论文调查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在学位论文调查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开题报告未完成或未通过者,不得参加论文调查。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调查,须事先经导师组或导师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外出调查时间根据需要安排,一般学术型研究生安排在第四学期期末或第五学期,学术型研究生学位论文调查期限为1个月左右,最长不超过60天。专硕提倡与去研究生联合工作站专业实习一并进行。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调查结束后,必须写出调查报告,交导师审阅。
第八章 教学检查
第三十六条学研处将不定期进行教学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同时将聘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较高水平的教师组成研究生教学督导组,对研究生课程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各院系应将教学检查工作制度化。每学期要采取组织听课、召开任课教师和研究生座谈会、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测评等形式掌握各门课程的教学情况并及时向学研处反馈检查结果。
第三十八条一般不允许中途调整任课教师。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任课教师,该教师必须提前向院系提出申请,院系同意后将更换任课教师的书面申请提交到学研处审批。
第三十九条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停课的教师,应按规定办理调课、停课手续。私自调课、停课,无故缺课,将视其情节由院系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任课教师应及时了解研究生和院系领导及督导教师对讲课的评价和意见,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