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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大类招生培养专业分流管理办法(试行)
2015-12-22 19:14  

一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巩固教学评建成果 构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宝文理院党字[2009]1号)精神,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结合我院按大类招生培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大类招生打通培养是将相同或相近学科门类的专业合并,按专业大类招生,学生进校时不分专业,按大类采取“打通”和“分段”方式进行培养,即“2+2”培养模式或“2+1+1”培养模式。

第三条实行按大类招生打通培养,是我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面进行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拓宽知识、突出个性、注重能力、面向应用的特点。有利于进一步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品德优、基础实、能力强、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有利于学生在充分了解各专业要求和自己专业志向的基础上,更理性地选择专业;为学生提供了二次选择专业的机会,有利于提高生源质量;有利于根据市场需求和就业形势灵活调整就业方向,提高就业率;有利于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积极性,促进学风进一步改善。

二 专业分流原则

第四条坚持社会需要、办学实际与学生志愿相结合的原则。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各系各专业办学实际,结合学生志愿确定分流专业及各专业分流指标。

第五条坚持学习成绩优先、兼顾志愿的分流原则。学生第一、二、三、四学期的必修课成绩是分流时学生选择专业的依据。分流时计算出学生第一——四学期必修课成绩的平均分,按分数从高至低的顺序由学生自行选择专业。

第六条原则上坚持大类内专业分流的原则,对学习成绩特别优异(成绩排名前5%)的学生,可在本系跨大类选择专业。

三 分流办法

第七条学生一、二年级按大类打通培养,即在同一公共基础课平台和专业基础课平台培养(称为通识教育阶段)。第三年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专长、发展方向和社会需求等在大类所含专业中重新选择某一具体专业,三、四年级修读具体专业(称为专业教育阶段)。

第七条 大二第二学期系上对学生进行专业志愿摸底,各系根据社会需求、各专业办学实际与学生专业志愿摸底情况,向学院提出各专业拟分流指标建议,经教务处初审,主管教学副院长审定同意后,向学生公布。

第八条系上负责计算出所有学生第一、二、三、四学期必修课成绩平均分,将学生按照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第九条学生选择专业时,按照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选择,成绩高者优先选择。各专业按分流指标录满为止(成绩相同时,专业课成绩平均分高者优先选择,专业课成绩如相同,则英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其余学生选择其它专业分流;以此类推。

第十条学生参加由政府部门(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部门)主办的各类学科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力学竞赛等)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及其以上者,或者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其以上者,可申请优先选择专业。具体以教务处审核结果为准。

四 分流的程序

第十一条大二第二学期开学初,系上逐步向学生进行专业介绍,加强学生对专业的了解,使学生根据自身情况有目的的进行专业分流前的准备。第4周组织学生填报专业志愿,进行统计汇总,结合实际提出各专业分流指标,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审定后,第12周前予以公布,供学生参考。

第十二条第11周,系上对学生前四学期的必修课成绩进行计算和统计汇总,全系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第12周系上组织学生按分流办法进行专业分流,分流结果于次日起全系范围内公示3日无异议后,报送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副院长审定后,向学生公布。分流结果一经核定,学生须按核定后的专业修读,不得再转专业。

第十四条第14周教务处按照分流结果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对学生重新分专业并编班,向学生公布。

第十五条大三开学后,学生按新编班级报到上课。

五 其他

第十六条按大类培养学生须严格遵守学院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如通识教育阶段达到留级条件,随下一级大类专业学习,在专业教育阶段达到留级条件的,随同本专业下一级学生学习。

第十七条通识教育专业学生休学按照学院学生休学相关制度执行,如果学生在通识教育期间休学,复学后随下一级大类专业继续学习;在专业课教育期间休学,复学后随下一级相同专业继续学习。

第十八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通识教育专业学时学分和专业教育阶段学时学分,德育、体育、美育等考核合格,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实践教学诸环节,且达到毕业条件要求者,学院准予毕业,颁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计算学生成绩时,第一——三学期计算通识教育阶段开设的全部专业必修课(含理论课和实践、实验课程)成绩。第四学期成绩计算1门通识教育必修课(大学英语)和1门专业教育必修课(待定)期中考试成绩。

第二十条计算学生成绩时,对未办理正常手续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课程无成绩者,该课程成绩记为0。对办理免修大学体育课的学生,成绩计为合格,即60分。对补考或重修的课程,按补考或重修最高分计算。

第二十一 条本办法从2009级学生开始执行,适用于我院实行按大类招生之各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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