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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修订)
2015-12-25 11:03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整顿“四风”的要求,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坚决遏制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中各类违纪现象的发生,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配置、管理公务用车应当严格依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等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条学校新配置或租赁的一般公务小轿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其中专用于机要通信的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6升,价格不超过12万元。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节约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车辆。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接受其他单位捐赠的车辆。

第五条学校使用或租赁公务用车的经费,由财务处根据学校批准的公务用车计划或签订的租赁合同纳入年度预算统一安排。

第六条学校对现存或租赁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车辆的调度、维护、结算由后勤集团管理。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领导及大型活动公务用车。校内特殊用途的公务车辆只能专车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使用范围

(一)学校的重要公务活动;

(二)校内有关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公务活动;

(三)学校领导的公务活动;

(四)学校重大或突发事件的用车,包括紧急公文取送、机要交换、财务提款等;

(五)学校离退休校领导的规定用车。

第八条公务用车实行出车单制度。出车单由后勤集团汽车队签发,各单位凭出车单办理用车费用结算业务。紧急公务用车可先派车,后补办手续。

第九条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不得公车私用。

第十条学校各类公务车辆应按规定停放,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情况外非值班车辆一律封存停驶,封存车辆的钥匙交由后勤集团汽车队统一管理,值班车辆报纪委监察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费用结算,继续执行学校现有的相关制度。

第十二条 各单位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抓好本办法的贯彻落实。纪委监察室负责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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