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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15-12-25 11:01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整顿“四风”的要求,规范学校公务接待行为,依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务接待范围

(一)上级机关、地方党政部门及有关单位来校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工作。

(二)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国际友人和知名人士等应学校邀请到访。

(三)国内外友好学校、兄弟院校及有关科研单位来校考察交流及联系工作。

(四)学校承担、组织召开的会议及活动。

(五)其他需要接待的公务活动。

第二条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热情对等、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严格公函接待制度

(一)接待任务必须具有派出单位的接待公函和审批手续。无公函或邀请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二)邀请校外专家学者进行学术交流的,由校内邀请单位出具具有公函性质的邀请函;确因特殊情况无公函或邀请函的,须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校办)研究审核后,出具具有公函性质的接待证明作为报销凭证之一。

(三)上级机关、地方党政部门、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国际友人和知名人士等所有校级层面的公务接待活动,经学校领导审批后,由党办、校办负责接待。学校大型接待活动,应事先拟定接待方案,经学校相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系、部)的日常工作业务来客,由本部门负责接待。

(五)所有公务接待都应填写《宝鸡文理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

第四条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接待单位负责人审签。

第五条住宿安排。接待住宿一般安排在校内招待所或学校协议接待场所,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六条餐饮安排。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进行,确需安排在校外接待来访客人的,须经学校相关领导批准。

(一)学校安排的接待餐,根据接待对象的规格、人数、接待地点,分为自助餐和工作餐两种形式,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自助餐为主。

(二)安排用餐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和风味家常菜为主,不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一般使用地产酒,不提供高档酒水和香烟,工作日午餐原则上不提供酒水。不在旅游景点、私人会所和高消费餐饮场所就餐。

(三)餐费标准

1.营业性协议接待场所的日常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160元,工作餐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60元;学校内部餐厅接待的工作餐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40元。

2.商务和外事接待经学校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接待标准可适当上浮。

(四)公务用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费用结算。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账单明细、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等)、派出单位接待公函或邀请函(接待证明)、《宝鸡文理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宝鸡文理学院公务接待清单》;会议费还须附会议预算(决算)审批表、会议通知、会议代表签到册,会议费发票及明细支出表等(上述材料和凭证一并作为审计依据)。各单位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八条公务接待不在机场、车站、高速路进出口组织迎送活动,不跨地区迎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献花,不铺设地毯,会场或活动场所内不设果盘,不摆花草。

第九条公务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观看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条学校原则上不安排外出联系工作的用餐接待,确因工作需要进行接待的,须经党办、校办研究审核后出具具有公函性质的接待证明作为报销凭证之一。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党办、校办要加强对公务接待活动的审查把关,严禁违反规定安排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二条财务处要对接待费用报销严格审核,据实报销,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处不得报销;纪委监察室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对于违反本办法造成浪费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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