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国家档案局第27号令)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兼职档案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档案工作水平,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档案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也是衡量学校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高校档案记录着校史、传承着文明。校内各单位都有保护、管理和移交本单位档案的责任与义务,确保学校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是指学校各系部、各单位指定的具体负责本部门形成的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归档和提供利用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材料是指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 配备与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各系部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本部门档案工作,至少配备1名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形成的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工部(学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基建处、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可依据实际情况设立部门档案室,配备兼职或专职档案管理人员,业务上接受学校信息档案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按规定向信息档案室报送档案目录和移交相关档案。
第七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档案工作制度,把本部门档案工作纳入领导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兼职档案管理人员队伍要保持在一定时期内的稳定,如有人员调动,须妥善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报信息档案室备案。
第三章 要求与职责
第八条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是学校档案工作的重要力量,应选拔热爱档案事业、责任心较强,业务能力较突出的同志担任。
第九条兼职档案管理人员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和政策,熟悉学校有关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不断加强档案管理意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条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宣传档案法规、制度及有关规定、精神。
2.全面了解本单位的档案业务工作,努力维护本单位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接受档案部门的业务检查和指导。
3.根据本部门特点和档案类型特征,制定部门档案材料预立卷类目表,做到档案材料分类、组卷合理,排列编号准确,案卷标题拟写符合规范,能准确反映卷内文件的内容,方便档案立卷归档和档案利用。
4.具体负责本部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每年按规定时间准时向信息档案室归档,确保归档档案的完整和准确。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协助信息档案室开展档案宣传、档案目录录入、档案鉴定销毁等工作。
5.积极参加各级档案部门与人事部门组织举办的业务活动和岗位培训,参与学校档案工作的有关评比活动。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各单位在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时,应将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纳入本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学校每两年对各单位及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一次评比,对评选出的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是学校档案管理体系中的一支主体力量,在职务、职称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第十四条档案是学校和社会的宝贵财产,由于人为过失造成档案丢失或损毁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校办信息档案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