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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视觉识别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2015-12-22 19: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学校视觉形象标识的统一性、规范性和持续性,充分展示学校的办学理念和大学精神,塑造学校的整体品牌形象,按照《宝鸡文理学院视觉识别系统手册》(以下简称《VI手册》)的标准和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视觉识别系统是由代表学校的视觉识别元素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适用于校内各单位的办公、会务、宣传、环境等有关方面。

第三条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的使用管理包括:对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的界定、设计、更新等工作,并对其执行过程进行必要的指导、沟通、协调和监督等。

第二章 视觉识别系统

第四条《VI手册》分为基础系统和应用系统两大部分,其中应用系统包括事务系统、旗帜系统、环境系统、服饰系统、车辆系统和礼品系统六个部分。

第五条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的核心是基础系统,规定了学校标志、校名标准字体、标准色彩、辅助色彩及其使用规范;学校标志与校名标准字体的组合及其使用规范;学校标志、校名与各机构、单位名称的标准组合及其使用规范、学校辅助图案等。

第六条应用系统是视觉识别元素的标识载体,涵盖了日常办公、会务公关、形象宣传、校园环境等领域。

第三章 视觉识别系统的管理

第七条《VI手册》的使用分为校、系(处)两级管理,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为全校视觉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单位;各系(处)为视觉形象标识具体使用制作管理单位。

第八条党委宣传部为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的设计使用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的设计、更新和管理工作,对视觉识别系统的使用进行指导、培训、协调、沟通和督查。

第九条学校视觉识别系统主管部门对《VI手册》配套计算机文件进行统一管理,需要计算机标准文件的单位和人员,应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供备份光盘中的计算机标准文件和规范的图文示例,同时督导其制作过程。

第十条校内各单位应确定视觉识别系统推广实施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视觉识别系统的推广、实施工作,推进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的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管理部门要加强视觉识别系统运用的教育和宣传,营造视觉识别形象应用人人有责、人人维护的群体环境和氛围,通过教育、学习、培训和宣讲,不断规范师生员工的行为。

第四章 视觉识别系统的使用

第十二条视觉识别系统作为学校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拥有其所有权,校外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抄袭、擅用学校的专有识别元素或相近、相似元素,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所有印刷品必须按照《VI手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由使用单位制作,特殊要求应与主管部门协商确认,对制作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印刷品,主管部门有权将其废除,并责成相关单位及人员另行制作。

第十四条学校各单位要强化学校视觉识别系统使用意识,坚持在校内外各项活动中规范使用视觉形象标识,严禁任何非规范化的视觉形象物品外流。

第十五条校内各单位对制作使用的视觉识别形象必须注意维护、更换、刷新等,保持学校视觉识别形象的严肃性、稳定性和持续性。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VI手册》的图文文件及计算机标准文件等外借或随意复制,以免造成学校视觉识别系统混乱和滥用。

第十七条校外单位和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制作学校视觉形象物品,必须征得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审批,否则,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校内各单位应主动配合学校主管部门,加强对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的统一管理,积极实施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的推广工作,为学校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教育形象、社会形象,提升学校的校园文化品位和核心竞争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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