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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5-12-21 17: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经费使用范围和程序,依照省教育厅陕教财【2010】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包括特色专业、教学团队、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高职高专重点建设专业、教学改革项目、重点课程建设、多媒体课程建设等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质量工程”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项资金作为学院收入,由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处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核算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质量工程”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教学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质量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学院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教育厅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方案,并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提出资金配套方案。

第六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按照高校预算管理体制,实行国库集中统一支付。

第七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末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两年内未执行完毕,按照省财政厅对项目资金的有关规定平衡预算。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管理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人才培养费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支出等。

一、管理费用于学院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必要的开支,包括项目审核、论证、评估、验收和其他相关工作支出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等费用。

二、业务费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打印复印费、印刷费、宣传费等。

三、设备购置费包括实验仪器设备、教学管理软件和图书资料购置等费用。

四、维修费包括教学仪器维修、实验室维修与改造等。

五、人才培养费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培养培训、聘请专家等。

六、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支出。

第九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开支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购买仪器设备、软件和图书资料,应坚持资源共享、合理配置、效率优先的原则,避免重复购买与盲目购买。

凡应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件(套)设备与软件购置费用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需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 凡使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办理资产入库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经费报销按如下程序:单笔报销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经教务处长签字同意后,到财务处履行报账手续;单笔报销超过3000元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务处长审核并经主管质量工程的院领导同意后,到财务处履行报账手续。

第十三条 单项采购或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学院物资设备集中采购起点的,按学院有关采购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施行。

第十四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罚款、还贷捐赠赞助;不得用于旅游、福利劳保、宴请、娱乐等活动;不得通过购买实物、有价证劵等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不得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与项目实施活动有关的必要支出,也要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办理。严禁从专项资金提成用于人员奖励支出。

第十五条 从2011年起,按照省厅规定,我院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宣传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原则上都要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税法有关的规定和税务、审计部门要求“质量工程’中涉及到的劳务报酬所得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学院将“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收支及结余情况纳入年度部门决算,统一编报,并报送省教育厅汇总。

第五条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院要加强对“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约束机制,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监督有力,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并合理使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 质量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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