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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2015-12-21 17:13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7〕34号)、《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及现金结算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8]3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卡,是指由学院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的银行信用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

第三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院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并由持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务卡使用遵循“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管理程序。

第五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选择在中国工商银行。

第六条公务卡由申请人到财务处领取发卡银行公务卡申请表并填写,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后,将公务卡申请表及资料汇总统一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委托发卡行办理开卡手续,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发卡行负责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

第七条财务处在教职工新增、调动或退休时,及时在发卡行行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办或注销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财务处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八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银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银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九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由财务处通过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系统”模块完成。

第十一条财务处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或相关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十二条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

(一)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培训费及1000元(人民币)以下办公费、印刷费、会议费、招待费、邮电费、交通费、劳务费、租赁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及其他零星商品和服务等购买支出,原则上都应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

(二)除差旅费、培训费外,原则上超过1000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仍按转账方式进行结算,确需使用公务卡支付的应征得财务处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必须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发票金额合并开具的,还应取得所购商品明细清单。

(三)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卡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四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对于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购买物品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

(二)持卡人应于免息还款日前7天前整理所有公务消费的正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

(三)持卡人在一项经济业务中,如果同时有转账结算、公务卡结算和现金结算,则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填制报销凭证审批报销,并办理报销凭证登记手续,注明转账结算、现金消费、因公借款或刷卡消费及刷卡消费的时间,以便于会计人员进行对账和账务处理。

(四)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委托本部门其他人员填制正式借款单,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学校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按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五)会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报销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六)复核人员将公务卡支付系统所生成的公务支出明细表和汇总表与支出报销单进行复核确认,统一办理公务卡还款业务。

第十五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一)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一般情况下学院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学院领导与财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或通过个人工资账户等结算。

1、个人劳务费、讲课费、咨询费支出;

2、慰问金或救济性支出;

3、运动员、教练员、辅导员补贴支出;

4、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5、职工差旅补助费、外派及值班人员误餐补助费;

6、对伤亡人员的抚恤金、丧葬补助费支出;

7、对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支出;

8、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1000元以下零星支出;

9、其他不能采取转账和公务卡支付方式结算的商品和服务等支出。

(二)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教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不具备刷卡环境而又确需进行公务消费时,由个人先行垫付资金,然后按照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十六条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院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1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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