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文理学院前身为1958年创办的宝鸡大学(本科),1963年因国家经济困难停办,1975年在此基础上成立陕西师范大学宝鸡分校,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宝鸡师范学院,1992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与1984年新设立的宝鸡大学合并,更名为宝鸡文理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校法律地位,使学校活动有章可循,依法治校、科学发展,实现办学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宝鸡文理学院”,简称“宝文理”;英文名称“Baoji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s”,缩写“BUAS”。
第三条 学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隶属于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四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宝鸡市渭滨区石鼓镇宝光路44号,学校互联网域名为http://www.bjwlxy.cn/。
学校现设有两个校区:宝鸡市高新大道1号和宝鸡市宝光路44号。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布局。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七条 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育人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师资建设为重点;以提高质量求生存,以提升层次求发展,以鲜明特色求地位,以服务地方求支持。努力建设成为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省内外同类院校一流水平的大学。
第八条 学校办学理念: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学科兴校,文化铸校;强化内涵,突出特色;开放办学,服务地方。
第九条 学校办学定位:办学类型定位——以人才培养为主要任务,建设具有鲜明办学特色和学科优势的教学研究型大学。
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培养“品德优、基础实、能力强、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
服务面向定位——立足宝鸡、服务陕西、面向西部、辐射全国。
第十条 学校办学模式: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发展研究生教育,稳定继续教育,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一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自主调整学科布局及专业设置,并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位。
第十二条 学校强化工科教育特色,优化教师教育特色,突出以周秦伦理文化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教育的育人特色,培育以“艰苦奋斗、励精图治,开拓创新、敢为人先,立心立命、勇于担当”的宝文理大学精神为核心的大学文化特色,打造特色品牌,增强学校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十三条 学校遵循大学文化发展规律,深入挖掘文化资源,弘扬优良办学传统,提炼大学文化精神,形成“团结、敬业、勤奋、创新”的校风、“崇严、重导、求精、探新”的教风和“学勤、行思、尚真、务实”的学风,建设“探索真理,引领社会;崇德尚礼,和谐包容;以人为本,开放创新”的大学文化。
第十四条 学校校训:博文、明理、厚德、尚能。
第二章 学校与政府、社会
第十五条 学校的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为陕西省教育厅。
第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校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四)指导学校改革发展,依法监督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五)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三)维护学校利益;
(四)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四)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
(五)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六)按照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七)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八)招聘、管理和聘用教师及其他职工;
(九)收取学费,接受捐赠,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财产和经费;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化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面向社会办学,加强校地合作,积极与宝鸡市交流合作,全方位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寻求和利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资源支持办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对社会合作和服务工作进行管理,确保学校权利不受侵害,正常教学活动不被干扰。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一节 基本框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宝鸡文理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内部治理结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党政职能部门和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服务机构。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职责。
第二十九条 对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广泛听取教职员工、学生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生代表大会以及校内教学、学术机构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员工、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三十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国家法律及学校有关规定,自主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宝鸡文理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开展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宝鸡文理学院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文明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民主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宝鸡文理学院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宝鸡文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宝鸡文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节 学校校长
第三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由学校举办者任命。校长在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对外合作与交流,部署协调全校行政工作;
(三)拟订校内行政管理机构、各专门委员会及非常设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聘任校内行政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吸纳和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等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学校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校务会议遵循校长负责制的原则,按照校务会议事规则举行。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与专业设置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平台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教学、科研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学术标准与办法,招生标准与办法;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培养标准、学术评价与争议处理规则以及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审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三)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四)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规划与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国际合作办学及对外重大合作项目;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意见的其他事项。
(五)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可授权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相应职责。学术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在二级学院、系(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承担学术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节 二级学院、系(部)
第四十七条 二级学院、系(部)是隶属学校的办学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系(部)承担组织实施教育教学、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本职能。具体是:
(一)负责教育教学、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基层组织建设、党建工作、稳定安全等工作;
(二)按照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二级学院、系(部)管理制度;
(三)提出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建议计划,毕业生就业指导方案;
(四)制定并实施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教职工的调入与调出的计划或意见;
(六)考核并评价教职工的工作,制定教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七)负责学生管理工作,对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划拨的资产和经费;
(九)负责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考核和推荐工作;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事务公开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系(部)的决策机构,由二级学院分党委、系(部)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二级学院院长、系(部)主任、副院长、系(部)副主任,分工会主席,二级学院、系(部)党政办主任等组成。
二级学院、系(部)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二级学院分党委、系(部)党总支发挥保障、监督及协调作用。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中心议题,分别由二级学院分党委、系(部)党总支书记、二级学院院长、系(部)主任主持会议。
二级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提出二级学院、系(部)发展规划和思路,讨论决定二级学院、系(部)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条 二级学院分党委、系(部)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二级学院、系(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系(部)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一条 二级学院院长、系(部)主任全面负责二级学院、系(部)的行政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系(部)主任工作并对院长、系(部)主任负责。院长、系(部)主任定期向本二级学院、系(部)教职工代表会议或全体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二条 二级学院、系(部)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按照学校二级教代会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按照教代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收入分配管理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通过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及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其他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评议结果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参与民主推荐学校党政领导人选;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校长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十七条 校工会是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七节 学生组织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组织,并在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学工部、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体学生的意志,维护全体学生的权益,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二级学院、系(部)学生代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
第六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制定、修改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六)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生。
第六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按规定对教职员工实行相应的聘用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秩序与利益;
(二)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勤奋努力,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优化干部、人事制度和劳动制度。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建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
第七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七)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秩序与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科研设施、设备和生活设施等资源;
(六)学校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发展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签订的有关协议。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七十七条 学校积极筹建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发展的咨询、指导机构。由知名校友、行业专家、政府领导、企业代表、社会知名人士、学校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董事会设立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董事会会议应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按照董事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联络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增强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联系,共同承担教育、科研项目,促进产学研紧密合作;
(二)定期召开董事会议,听取和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讨论、研究董事会工作计划及重要事项;
(三)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建议、咨询及审议;
(四)讨论、通过和修订董事会章程,审议吸收新的董事会成员;
(五)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资金、物质或其他方面的支持;
(二)向社会募集董事会基金,向董事会推荐新的董事会成员;
(三)为学校提供各种信息,促进学校与董事会成员及社会的广泛接触和联系;
(四)优先向学校委托研究课题、科技开发及有偿培训等项目;
(五)为学校教学、科研与社会实践活动等提供支持,共建教学科研基地、科学实验场所和学生实践基地。
第七章 校友会
第八十条 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所有在学校接受过各级各类教育的学生、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均为学校校友。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友总会,各地建立校友分会,按照校友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十二条 校友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激励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学术,弘扬母校大学精神及优良传统,共商母校发展,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繁荣富强贡献力量。
第八十三条 学校多渠道联络校友,整合校友资源,管理好校友捐赠,弘扬学校传统,扩大学校影响,促进共同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规划,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八章 资产、经费、后勤管理
第八十四条 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的资产管理体制,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八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各级政府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
第八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依法接受监督,保证资源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八十八条 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产业,依照法律和有关政策法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保学校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九条 学校设立后勤管理与服务机构,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做好学生和教职工的后勤保障工作,推进后勤改革。
第九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纪念章形式,上半圆为“宝鸡文理学院”六个字并列,下半圆为“宝鸡文理学院”的英译。中央是包含图形与数字的菱形徽标。菱形徽标由“文”“理”两个字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W”“L”组成,徽标下方是数字1958。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旗采用红色2400mm×1600mm甲号国旗规格,中央为白色校徽和中英文校名。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校歌:《宝鸡文理学院校歌》,由王志刚作词、赵文平作曲。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每年10月16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报陕西省教育厅核准。章程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必须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