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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财务审批管理办法
2015-12-21 17:0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监督,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的意见》(陕财办会〔2014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经费预算和资金支出,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务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及效益性负责。

第三条 各级审批人应认真学习国家的各项财经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按照相关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内进行审批,任何人不得越权审批财务收支事项。

第四条 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监督,进行会计审核和核算。对审批不严,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事项,有权并有责任拒绝办理。

第二章 经费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 学校依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结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财务经费收支计划。

第六条 经费预算由财务处负责编制,报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校务会研究和党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年度经费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予调整,确因事业发展或其它无法预测的因素需要调整或申请专项的,按下列程序审批:

1.主管部门提出经费申请和详细的论证资料,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或专项手续。

2.调整或申请专项额度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由财务处核定;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由财务处提出意见,报主管财务的校长审批;5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查后,提交校务会研究;单项经费超过100万元的,经校务会研究后,提交党委会审定。

3.追加的预算指标或专项使用期限一般最多为一年,超过一年未使用或有节余的,收归学校统筹。

第三章 教学及管理经费的审批

第八条 年度部门经费预算内下达的各单位基本运转经费和项目经费,按以下权限审批:

1.教学单位的办公及业务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费、教学管理费、实习费、毕业论文费等教学经费支出,在5000以内(含5000元)的,由二级学院院长或系主任审批;5000元以上,报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

2.学生工作经费和收费奖励经费支出,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由院(系)党总支书记审批;5000元以上,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党建工作经费支出,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由院(系)党总支书记审批;5000元以上,报分管党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3.党政部门、继续教育学院、附属单位及其他非教学单位的基本运行经费和专项业务费支出,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年度追加经费的使用,费用性质属于第八条范围内的,按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审批,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在下达预算指标时,另行确定审批权限。

第四章 科研和质量工程经费的审批

第十条 经费来源为财政性资金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国家社科、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科技部、省教育厅、科技厅和其他省市级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经科技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省拨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研究项目经费,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由实验室、研究基地主任审批;5000元以上,经科技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各级各类配套项目经费、各类自筹项目经费,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由科技处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经科技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重点学科、社科基地、研究所承担的院级重点项目经费,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由重点学科、社科基地、研究所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各类横向项目和合作项目,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报科技处负责人审批;10000元以上,经科技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社科基地主任基金,支出金额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由其负责人审批;3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报学研处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经学研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批中的特殊事项,由财务处会同科技处、学研处另行商定执行。科研项目(含主任基金)中的劳务性费用、会议费,必须经科技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校级重点学科和研究所运行经费,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由学科和研究所负责人审批;3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报学研处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经学研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利用科研项目和学科建设经费、研究所经费举办的学术会议,必须提供会议经费预算;预算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质量工程”建设资金的支出审批,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由教务处负责人任审批;5000元以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其它审批事项

第十九条 出省差旅费,原则上按经费管理渠道由分管校领导审批;乘坐飞机或火车软卧的费用,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校级领导的差旅费,按归口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或委托党办、校办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条 各院(系)党总支书记、院长(主任)单独报销因公个人开支5000以内(含5000元)的,由院长(主任)和党总支书记交叉审批;5000元以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党政部门负责人单独报销因公个人开支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物资设备、家具用具、图书资料购置,各类修缮费用的支出,除按规定程序审批外,还应办理验收手续;属于固定资产的,还应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各类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支出,需报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审批经费时要坚持原则,不允许借故拆分同一项目的报销金额。

第二十三条 主管财务的校长、财务负责人在审核经费支出时,认为有必要经监审部门审核的,由监审部门会审。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所有支出,均需要财务处相关人员对其使用范围、预算额度、票据规范性进行审核;具体分工,由财务处结合相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实际,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条 凡审批人与报销人有直接亲属关系的,审批经费时应予回避。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下达经费预算时,对部分专项业务费或项目经费的审批权限或审批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财务处提出意见,报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515日起实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原审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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