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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任课教师资格与工作职责暂行规定
2016-04-15 09:58  

课程教学是硕士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课程教学质量主要取决于任课教师教学水平。为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建立规范的课程教学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研究生任课教师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课教师资格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

2、自愿申请并能遵守学校有关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的管理规定,任职前有参加上岗培训经历。

3、掌握本专业学科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教学实践经验丰富,了解学科领域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科学研究方法,

具有解决所属学科领域实际问题和实践技术的能力,具有独立指导研究生进行实践活动和论文写作的能力;。

4、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应由副教授、教授及其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是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专业型硕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应由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历,基础教育锻炼经历的教师担任;个别课程任课教师短缺时,经院系同意也可由具有四年以上教学经验具有硕士学位的讲师担任。

5、兼职教师应具有博士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的优秀教师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二、审批程序

1、任课教师采用聘任制。任课教师须经本人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由院系聘任。公共课教师暂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聘任。

2、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硕士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须填写硕士研究生主讲教师聘用表,在开学前三个月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由院系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履行聘任手续。

3、院系在开课学期前,发文公布硕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名单。

三、工作职责

1.任课教师应对所担任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要爱岗敬业、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对研究生严格要求,规范管理。

2.任课教师应按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负责拟定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授课方式等,并按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教学进度计划,按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学大纲授课。有责任听取硕士研究生及其所在院系或学科的意见,不断修订教学大纲,更新课程简介和教学内容,大纲修订后送研究生处备案。

3.任课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要着重培养研究生的自学能力和创新意识、创新能力,提倡精讲和开展专题性的课堂研讨,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4.任课教师须在开学前做好教材选订、讲义编写等各项准备工作,或将所开课程使用的教材和参考书名通知有关院系和硕士研究生。一般任课教师不得擅自使用自己编撰的教材。

5.任课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停课、调课;属特殊情况者,应提前向院系提出调课申请,经院系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凡未办理手续延误研究生课程教学者,作教学事故处理。一门课程在一个学期内临时调课或请人代课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任课教师,必须提前向所在院系申请并报研究生处,经批准后方可更换。

6.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研究生课程考核工作,做好命题(A、B卷)、评分标准制订、阅卷、成绩评定及成绩登记等相关工作。课程考核的命题、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等具体要求按照《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成绩原则上要在考试结束一周内报研究生处,考试试卷由院系保管。

7.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进行教学总结,包括对研究生学习情况分析、教学过程体会及对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教学总结留存各院系存档。

8.为确保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任课教师应协调好教学与科研关系及本科与研究生的教学安排,每学期承担的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

四、附则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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