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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6-04-13 03: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推进我校民主政治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工作和制度建设,提高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全面提升民主治校、科学治校、依法治校水平,促进我校健康良性发展,推动高水平大学建设进程,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高等教育工作委员会、陕西省教育厅制定的《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制度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将学校的重大决策和涉及校务管理、教职工切身利益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问题向全体教职工公开,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一种实践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必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代会制度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指导方针,建设完善的民主管理制度,开展规范、有序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建设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财务预决算以及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办法(劳动用工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职称评定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等。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校内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决策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二级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每年应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二级单位的发展规划、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重大经济活动方案、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和集体福利事项等,必须经二级教代会讨论通过。每次二级教代会召开之后,二级单位党总支、行政和分会应分别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行政和工会报告会议情况。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系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若干个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和副团长。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至少应占65%,女性代表至少应占全体代表总数的35%。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代会代表的程序等,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教代会制度。学校建立二级单位党总支领导下的教代会制度或职工大会制度,校内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二级单位教代会实施细则。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选举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教代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设立教代会提案审查落实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工工作委员会、“三育人”和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宣传、文艺工作委员会、体育工作委员会、福利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在教代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教代会负责。定期召开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支持、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教代会通过后自2016年4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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