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文理学院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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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2015-12-31 16: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组员由校长办公室(含外事办)、党委办公室、纪委(监察室)、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处、团委、工会、发展规划处、教务处、招生办、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科技处、教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馆、后勤集团(公司)等部门负责人构成。领导小组组员工作调整的,由继任者接任。

第四条 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各组员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组成,负责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协调、组织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推进、监督各信息拥有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的内部评议;

(七)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监督小组,由纪委(监察室)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信息公开的投诉、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条 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党委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涉密审核工作,对有关单位提交的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所发布的信息公开内容认真审核,确保信息公开内容准确、真实。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工作,联络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本部门信息公开事宜;

(二)及时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部门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将本部门拟公开的信息报送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法、及时、全面、真实、公开信息。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受众范围分为校内和社会。

第十一条 各单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各单位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要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报请陕西省教育厅审定。

第十二条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校内师生员工、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五条 对依照本细则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信息公开网、校报、校内广播、意见箱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可能涉密的拟公开信息,在发布之前必须报送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七条 在信息发布前,各单位应当事先将拟公开信息内容的纸质版(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报送办公室予以发布。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相关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经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九条 申请人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向我校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于每年9月中旬前编制并向办公室报送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办公室每年9月底前编制并公布上一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10月底前报送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主要反映本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包括推动清单落实情况、完善制度机制情况、开展宣教培训情况等);

(二)主动公开情况(主要反映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等形式主动向校内和社会公开信息的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其中所列事项的情况要逐项说明并附相关链接,高校招生、财务等重点领域信息要详细说明公开情况和特色做法);

(三)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主要反映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数量、分类及答复情况,依申请公开的收费、减免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情况;

(五)因信息公开工作受到举报的情况;

(六)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经验、问题及改进措施;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及时更新信息,办理信息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开通意见反馈渠道,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整改的措施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或者公布。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小组对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单位负责人和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校内各单位。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应做好归档工作。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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