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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2017-03-16 18: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我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的学科门类和学科专业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硕士学位授予的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 硕士学位评定工作由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依据《宝鸡文理学院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职责》(宝文理院研字[2013]5号)文件执行,开展硕士学位的授予、撤销、申诉等工作。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位授予工作中的职责为: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四)对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学位授予问题进行裁决;

(五)审定学校学位授予的文件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审定学位分委员会提交的有关议案。

第五条 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依据《宝鸡文理学院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职责》(宝文理院研字[2013]5号)文件执行。未设立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院系须设立硕士学位评定工作小组,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工作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成员以教授为主。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小组在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职责为:

(一)审查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审查硕士学位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提交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研究和处理其他与硕士学位授予相关事宜。

第三章 学位申请

第六条学术水平

研究生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论文答辩,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门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写能力。

第七条资格审查

硕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由学院(系)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并结合其培养计划进行审查。资格审查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成绩单;

(二)开题报告;

(三)发表论文原件;

(四)学位论文;

(五)导师意见。

第八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一)在学期间因违法乱纪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没有明显悔改;

(二)未修满规定学分;

(三)学位课程成绩未达到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标准;

(四)论文发表未达到规定要求;

(五)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第九条课程学习及考试要求

(一)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

(二)学位课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其他课程成绩在60分以上;

(三)学位课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但已经取得相应的学分(每门课程成绩≥60分)者,可允许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第十条发表论文要求

学术型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署名宝鸡文理学院,且以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一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论著(含参编,署名前三),或科研成果获厅局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国家发明专利。

第十一条论文要求

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完整的、有创新点的学术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并对本学科发展或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表明作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学科知识,具有从事学术研究的能力。

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可是一篇系统完整的、有创新点的学术论文,也可是一篇有创新的、有独到见解的调查报告、专利、设计案例等具有实用价值的文本,表明作者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具有从事本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3万字;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2万字,外国语言类硕士学位论文应达到外语1万词。

第四章 论文评阅

第十二条 答辩前两个月,由院系提名,经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硕士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同意后,由所在院系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指导教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评阅人一般为3人,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人。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的50%送校外专家进行盲审,盲审论文全部请外校3名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内容包括:

(一)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二)论文的观点、结论是否正确,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三)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创造性;

(四)论文的主要优点(包括研究方法、写作技艺和逻辑性等);

(五)论文的不足之处。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实的学术评语,并按百分制评定分数,决定是否同意论文参加答辩,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五条 有2人及以上评阅人对论文结论肯定并同意参加答辩者,视为评阅合格,反之为评阅不合格,评阅不合格的论文可再更换一名专家进行重审。评阅为不合格的论文,作者须根据专家意见做出修改,修改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由院系委托持否定意见的专家重审,通过后参加下一轮学位申请。

第十六条 评阅人姓名和论文评阅意见书结论应对评阅人保密并密封传递,由各院系研究生秘书统一管理,不能直接与本人见面。

第十七条 论文评阅通过的研究生,可进入论文答辩环节。须领取《宝鸡文理学院硕士学位答辩申请书》,按照申请书要求认真填写,其中所修硕士学位课程经院系审查盖章、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以下简称学研处)审核后,方可提交各答辩委员会进行答辩。

第五章 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且至少有半数以上是研究生导师。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秘书1人。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须至少有1名对口行业兼职导师参与。学位申请者在答辩前不得接触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十九条 答辩规则

(一)论文答辩前应先审阅论文评语;未收齐评阅意见书一般不得进行答辩。评阅结果符合规定方能答辩。

(二)答辩委员会须恪守学术标准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三)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作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

第二十条 答辩程序

(一)主席宣布开始答辩;

(二)导师(或答辩秘书)介绍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和论文撰写情况;

(三)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四)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五)休会。委员举行会议,由秘书宣读指导教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商议评定论文的标准,并对论文作出评价,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评分等级和投票结果,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六)答辩时须详细记录。

第二十一条 通过答辩申请硕士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绩单;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三)论文评阅意见书;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五)论文答辩会记录;

(六)硕士学位审批表(学校统一打印);

(七)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包括鉴定材料)。

第六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二条 授予硕士学位

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课程考核合格且通过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进行审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由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填发日期以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之日为准。

第二十三条 暂缓授予硕士学位

(一)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规范受到学校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且处分尚未撤销;

(二)学术型研究生毕业时未公开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第二十四条 补授硕士学位

研究生应届毕业时未通过课程考核或未获得硕士学位,一年后通过课程考核或答辩达到学位申请条件,经申请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可补授硕士学位

(一)考核未通过经再次申请后通过且获得毕业证书;

(二)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经再次进行论文答辩合格者。

第二十五条 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研期间,犯有严重错误,受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

(二)基础理论和专门的知识结构与水平未达到培养方案和本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的;

(三)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且在限期内经补充修改仍无法达到标准的;

(四)发现论文中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严重错误事实的;

(五)提交论文及答辩时间超过最长学制年限一年的。

第二十六条撤销硕士学位

(一)对已授硕士学位,发现以下情况予以撤销硕士学位

1.发现论文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事实的;

2.在抽样检查复议后,发现论文未达到本工作细则规定的;

3.发现在毕业时确有不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的。

(二)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须超过全体委员的2/3,经与会委员半数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七章学位申诉

第二十七条对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不授予硕士学位决定或决议有争议者,可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诉硕士学位研究生将申请书提交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诉条件且理由充分者,提交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同意,提请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硕士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参会人数不少于2/3,半数委员通过,可提请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复审会议,2/3委员参会会议有效,经半数以上委员通过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或该委员会委托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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