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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5-11-25 15: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财办〔2014〕1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使用各种经费的差旅费开支。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临时到宝鸡市区以外地区(不含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学校主管部门或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宝鸡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校级领导、三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八条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主管财务校长批准后可乘坐飞机。未经批准者,只报销规定等级火车硬卧费,超支部分自理。

第十一条按照经济便捷原则,到出差目的地,因乘坐飞机的费用(含机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直接费用)低于规定等级交通工具费用的特殊情况,可不经主管财务校长批准即可乘坐,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乘坐飞机的,宝鸡市区至西安咸阳国际机场的专线车费可以凭据报销;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学校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四条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一)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二)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三)赴宝鸡市所属各县出差,按照相关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三)。

(四)未按规定限额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六条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节约奖励机制,不论省内省外出差,凡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按照实际住宿天数每日单独核算,节约部分的20%奖励个人。省内及宝鸡市所属各县当天返回未住宿的,按照规定限额标准的20%予以补助。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

(一)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二)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三)赴宝鸡市所属各县出差,按照相关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三)。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五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宝鸡市所属各县出差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九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照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实际发生的市内交通费不再单独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费报销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不再报销现金,使用公务卡支付的按照《宝鸡文理学院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宝文理院财字[20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三条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四条学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教职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自觉接受有关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三十八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时间在7天自然(日历)天数以内,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参照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超过7天自然(日历)天数的长期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参照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50元执行,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九条宝鸡市区内参加会议、培训等,原则上不报销差旅费。因中午无法回家用餐的,凭会议、培训等通知及相关文件,给予伙食补助费每天20元。

第四十条外出参加学历教育、探亲休假、带学生实习的差旅费仍按照学校现行政策执行。

第四十一条学校二级核算单位、独立核算单位及相关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宝鸡文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宝文理院财字[2008]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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