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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2015-12-22 11: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促进优良学风建设,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人才培养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优秀学生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条学校奖学金评定范围为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第四条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每学年九月份开始至十月份结束。

第二章 学校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五条学校奖学金设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个等次。

第六条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政策;

2.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履行公民义务,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社会志愿服务;

3.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行为;

4.刻苦学习,勇于创新,严谨求实,成绩优秀;

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奖学金评定资格:

1.违法违纪,受处分未满一年者;

2.在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行为者;

3.有旷课行为或一学年度缺课(指有正当理由)超过30学时以上者;

4.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5.其他不宜申请奖学金的情形。

第八条一等奖学金申请者综合评分排名必须在班级前10%以内;二等奖学金申请者综合评分排名必须在班级前20%以内;三等奖学金申请者综合评分排名必须在班级前50%以内。

第九条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学生总人数的3%,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学生总人数的5%,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学生总人数的22%。

第十条一等奖学金奖金1500元,二等奖学金奖金1000元,三等奖学金奖金500元,并发给荣誉证书。

第三章 学校奖学金的评定原则和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财务处、教务处、宣传部、科技处、保卫处、团委、后勤集团和后勤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等部门负责人构成,负责全校本科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四章 学校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个人申请。符合奖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按照要求填写《宝鸡文理学院本科生学校奖学金申请表》,并向本院系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院系评定。各院系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评出各等次奖学金获得者,并在本院系公示五日,广泛征求师生意见。

第十五条学校审定。各院系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由学校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表彰奖励。学校对评选出的奖学金获得者予以表彰奖励并发给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奖学金发放。奖学金每年十一月份由各院系造册,学生处审核,财务处发放。

第十八条资料归档。各院系将获奖学生的《宝鸡文理学院本科生学校奖学金申请表》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每年从学校奖学金中提取8%作为各院系学生机动奖学金,奖励在其他各类活动中表现优秀的学生。机动奖学金按照财务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审批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级起开始执行,原《宝鸡文理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各院系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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