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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
2015-11-25 15: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信访工作,是学校纪委、监察室通过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接收电子邮件等渠道,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这些主体的申诉,按照学校纪委、监察室的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解决信访举报问题的工作。

第三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信访举报工作的方针政策,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二)受理、研究和解决信访举报人的信访举报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举报事项的办理。

(三)分析信访举报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向上级纪委上报重要信访信息。

(四)承办上级机关和学校党委交办处理的信访举报事项。

(五)指导和检查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相关信访举报工作。

第四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以党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二)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四)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五)预防与查处并重;

(六)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受理范围

第五条学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包括:

(一)对校内党组织、单位、部门,处、科级党员干部以及党员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校内党组织、单位、部门,处、科级党员干部以及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政纪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对校内党组织、单位、部门,处、科级党员干部以及党员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要求进行复议、复查的申诉;

(四)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举报或申诉;

(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举报或申诉;

(六)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问题的举报或申诉。

(七)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信访举报原则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学校纪委监察室举报。

(二)举报可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来访等方式提出。

(三)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违法违纪事实。凡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在此列。

第七条畅通信访举报渠道。纪委、监察室向全校公开与信访举报有关的法律法规、信访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信访举报工作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举报接待地点,为信访举报人提供便利。

第三章 办理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对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综合管理。坚持信访举报工作责任制。纪检监察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积极配合。纪委、监察室工作人员实行首接来访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种信访举报工作。

第九条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坚持接待、登记、处理、转办、催办、回复等基本工作程序。

第十条校纪委、监察室工作人员对受理范围内信访件要按照规定格式及时进行书面登记,并送纪委领导阅批。

第十一条对内容不清、对象不明、没有具体事实和其他无法办理的匿名信访件,经纪委领导同意,可作暂存处理。

第十二条信访件办理后,一般要形成调查报告,经纪委领导审核,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论正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要求,方可办结。对署实名的信访件,在办结后,承办人须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告知本人。

第十三条调查后需要立案的,按立案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对已经办结的信访件,检举、控告人不满意答复意见和处理结果,继续信访时,若提不出新的重要线索和证据,一般不再调查。

第十五条信访件办结后,依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材料的整理,做到文件齐全、随时立卷、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信访接待处理情况要定期向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报告,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第四章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七条加强信访工作组织领导。纪委主要领导亲自部署信访工作,阅批重要信访件,组织或参与重要、复杂信访件的办理。坚持并完善校领导每周接访制度。

第十八条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信访工作人员不准无故拖延、压件不查;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政策法规的手段;不准泄露信访举报内容,扩散证据材料;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信访举报证据;不准接受与信访举报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对信访件内容、领导批示以及信访件调查处理情况,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第十九条信访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信访举报件被调查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本信访举报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与本信访举报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本信访件。

依据回避制度的规定,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信访举报件有关的人员有权要求信访举报件办理人回避。

第二十条做好信访信息报送工作。每月向上级纪委报送信访举报统计表;按时向上级纪委报送半年度、年度信访情况分析报告;遇有突出事件、紧急情况的信访,及时报告校党委和上级纪委。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印发的《宝鸡文理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及程序》(宝文理院党发〔2001〕第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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